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進行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和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決定調整消化類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消化類等藥品最高零售限價。調整后的價格,單獨定價藥品按附表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規定執行;統一定價藥品按附表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規定執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規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劑型和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最高零售限價。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此次公布的價格。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執行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我委(價格司)。
附表: 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